原创首发 | 杨亮:说好的救济渠道,怎么就进不了“城堡”?| 朱桐辉:推、拖、淹的“救济”艺术
(题字: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李崇杰)
杨亮:说好的救济渠道,怎么就进不了“城堡”?
目前为止,我已经试过很多救济渠道,正规的、不正规,正常的、不正常的都有。这里先给大家分享那些正规、正常的,因为另外那些不正规、不正常的还在试,等有了效果再和大家汇报。
检察院几年前推出了12309服务,7天内会给个答复。我咨询过,然后让我联系办案单位。这不是扯吗,我说的就是办案单位的问题,你让我联系他们?!
委托辩护人给公安局长写信。信收了,但是没回应。后来通过一些渠道得知,公安觉得我要告他们。可问题是,信件内容明明是满满的善意呀。都说了对你们侦查过程中的违法事宜既往不咎,怎么还能理解偏差到反方向去呢?!
给人大代表写信。按照宪法规定,法院、检察院是直接对人大负责的。我想着,无数先烈们抛头颅、洒热血为之奋斗的目标就是建立一个人民的国家,那么我作为一个人民给人民的代表写封信,反映下情况应该是很简单的事吧。结果,要么人都找不到,要么直接被保安拒收。别说沟通了,信都到不了人家手里。
我投诉过市长、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纪委监委主任等,人家不受理。
我问12345如何能把信寄到代表们手里,12345居然让我去上访。幸亏我机灵,没有中计,否则就被维稳了。
我又发现人大官网可以提交建议,需注册,输入姓名、身份证,您猜怎么着?提示我姓名或身份证错误。绝!我叫这个名字都40多年了,身份证也用了20多年,怎么就错误了?!于是,用朋友的信息试试,得到了一样的结果。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测试,自己再熟悉不过的名字是否错误。
今天想给最高法案例研究院写信,贡献我们这一奇葩案件。研究院还是不错的,留了个163邮箱。发送之后居然被退信了,原因是研究院的邮箱已满。厉不厉害,研究院的同志们,你们到底看信吗?
我还给各种学者、研究机构、媒体和几个部位寄过信,也遇到很多拒收的情况。
当然,不是所有尝试都失败,也有成功的。
比如,人大法工委沈春耀同志就很给力,很顺利地签收了信件。还有给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同志的邮件也很顺利。给普通人大代表的信件,也还算OK。
其实我的要求高吗?我没有期盼收信人能回应我或者解决我的问题,我只是希望你们至少能把信收了。至于收了以后,你们回复还是不回复,我并不强求。
目前为止,我只有上访这个正式渠道没用过了。听说上访后,如果运用得当可以免费旅游;运用不得当就会变成“潘金莲”。
无数回合下来,失败的、成功的经验背后,我学到了什么?偷奸耍滑!没错,就是偷奸耍滑。要给对方寄信,不能只相信公开信息,要去核实。遇到空号、无人接听的情况要开动脑筋去挖掘。如果有人接听,要靠“坑蒙拐骗”获取收信人的更多信息。我认为我是有做地下工作者的潜质的。我现在都能和和气气的要到某些人大代表的联系方式了,看把我能耐的。
I might only have one match, but I can make an explosion.
咱们每天谈公平正义当然是对的,这也是每个正常人的需要。但是咱能从具体环节入手吗,比如先把信收了。
也不知道有没有专门研究救济渠道及其现状的学者,我猜是没有的,如果有估计已经被气死了。
亲们,你们有没有同样的经历或者经验?有的话,后台留言给我哦。
朱桐辉共话:推、拖、淹的“救济”艺术
实在不好意思,杨亮问的这个就是朱老师所在的诉讼法专业研究范围内的。而且我们诉讼法的老师都还活着。
具体而言,民事诉讼中的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社会冲突解决研究,立案、管辖、受理、上诉、申诉、信访研究,就是这方面的;行政诉讼中的复议、听证、立案、管辖、受理、上诉、申诉就是这方面的;我现在所在的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立案监督、复核、复议、听证、上诉、申诉、非法证据排除就是这方面的。
这里的救济渠道,既包括从纠纷进入解决机制尤其是司法解决的渠道,也包括进入后的程序内救济渠道;其中,公民的诉权保障或者说诉讼权保障,主要是指进入司法的渠道及保障;既包括程序性救济机制,也保留实体性救济手段,但在诉讼法中,多指前者。
“无救济则无权利”,公民的诉权其实非常重要,我也在2002年与导师合写了一篇高引文章,提出了对这一权利进行司法和宪法保障的观点和建议。
而杨亮同志的这次探索,让我觉得可进一步延展的,有下列两点:
第一,从程序上看,救济渠道很多,管用的也不少;但不管用的,表面看起来有用,但其实会给你明收实拒,给你绕晕绕出来的,“推”“拖”“淹”掉的,也不少。
朱老师的救济渠道实践比杨亮的多一个,我曾信访过。其实也有抱着验证、实践自己诉讼法硕士和博士所学的目的和初心。效果如何呢,我这不总结了嘛——不排除用“推”“拖”“淹”的方式不救济。
第二,从实体理由上看,不少所谓不属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也是需要着力解决的。从诉讼法原理看,一切纠纷,即使有先行仲裁要求的,最终都可以诉诸司法渠道获得救济。那些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其实是在剥夺公民的诉权、司法制度使用权、获得审判的权利和接近正义(acesse to justice)的权利。
第三,更具体地说,现在看来,公民诉讼权的司法与宪法保障一文,最值得针对的问题是:不能用政策文件限制公民就农村信用社等纠纷诉诸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需要扩大可诉范围以消除司法的地方保护、大企业保护;减少仲裁、确认等诉讼前置程序;强化公益诉讼与法律援助;增加救济层级与机会;在组织和程序上进行简化,以使公民快速有效地“接近正义”以及提高使用司法制度的实效;而不是只需登记即可立案,完全取消诉讼费用,等等。
换言之,保障公民的诉讼权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还应注意,为防止滥诉,诉讼应有一定门槛,也不要拒绝用多元方式分流纠纷解决、减少诉讼的压力。
第四,下面链接的这三篇文章与杨亮这个话题基本能呼应,点击可读。
但要说的是,杨亮经过实践,提出的是更进一步的、更需解决的前端问题。这也是卡夫卡小说《审判》《城堡》里提出的问题,那里似乎有道门,但那道门是“朱门大院”的朱门,很少开;即使开了,要进时也就突然关了;或者是个“旋转门”,又给你转出来了。
当然,如前所言,我们也需要注意诉讼成本、多元解决和政府、司法机关的安全保障及反恐预防问题,适当的挑选、前置要求及过滤无可厚非。而且诉讼法原理上也讲法的安定性和既判力,这其实有助于各种类型纠纷的法治解决,避免最后演变成为不断上访,“千方百计上京城”的上访,徒劳自己,浪费国家的财政、人民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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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朱桐辉: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云证国际数据安全司法鉴定中心学术部主任,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学术顾问。